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賢
送達代收人 陳福榮
被 告 即甲○○之
繼承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甲○○之
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