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
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不變期間內合法提起
異
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通知並業於同月二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存卷得佐,是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