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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   告 韋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雲               送   法定代理人 陸金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林望民 ~B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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