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 告 韋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美雲
送
法定代理人 陸金櫻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為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林望民
~B 法 官 林哲賢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
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