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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 原 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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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