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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宋高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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