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魏靖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伍
萬零叁佰壹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
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
仟肆佰陸拾柒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
準備書狀一
件及
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