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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丁○○、丙○○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 貳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 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拾陸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新 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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