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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壹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壹萬元,尚不足新台幣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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