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壹元,原告僅繳
納新台幣壹萬元,尚不足新台幣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