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
代理人 陳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伍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
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貳仟肆佰貳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