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郭玉堂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
經查,被告之
住所地雖係在桃
園縣大溪鎮,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中長期放款借據(借款人為訴外人
湖素華、連帶
保證人為被告)第五節第十八條約定,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因本件
借款債務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基此,
兩
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