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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之放款借據第十五條規定:「借用人及連帶保證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 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應認本件兩造合意管轄 之第一審法院應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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