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七五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之放款借據第十五條規定:「借用人及連帶
保證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
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應認本件兩造
合意管轄
之第一審法院應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