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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富雄   訴訟代理人 盧進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被告之住所地雖 係在桃園縣中壢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借據(借款人為訴外人林文 淑、連帶保證人為被告)第十五條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對貴行所負債務, 合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 本件之審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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