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法定
代理人 王富雄
訴訟代理人 盧進財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被告之
住所地雖
係在桃園縣中壢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借據(借款人為訴外人林文
淑、連帶
保證人為被告)第十五條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對貴行所負債務,
合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基此,
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
本件之審理,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