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高世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陸拾
萬柒仟陸佰零伍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伍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元
。
二、原告另應提出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
準備書狀一
件及
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