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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高世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陸拾   萬柒仟陸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伍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元   。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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