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叁佰陸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