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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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