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林紀酉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被告之
住所地雖
係在桃園縣中壢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借據(被告為借款人)其中
「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
保證人均
自願受貴行所在地(新竹市)之法院審理之(即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
抗辯權),
基此,
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