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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豐明             送達代 右當事人被告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   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二萬六千二百六十八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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