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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送達代收人 陳天雄   訴訟代理人 陳孟佑         張廷玉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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