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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收   訴訟代理人 吳順彬   被   告 小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森   訴訟代理人 韓德鋒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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