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