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