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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綺慧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萬三千零七十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法官 朱敏賢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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