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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二筆借款之貸款本息攤還表原本。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原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明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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