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劉貹岩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四樓
被 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二三0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盧柏岑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經我國駐日本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委任徐嶸文律師、劉貹岩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