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自始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雙方依照
不動產賣賣契約書第十五條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
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
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
債權契
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
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
專屬管轄
之列」(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
台上字第四七二二號判例
要旨),
本案原告起訴
主張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係在確認債法上之關係,而非屬不動產物權訟爭,
故原告主張有專屬管轄之
適用,
並無可採,並此敘明。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