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
法定
代理人 李雙慧
送達代收人 賴村松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書面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