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
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
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