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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允富   送達代收人 鄭慧蘭   法定代理人 江有增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合法提起異 議視為起訴後,原告尚欠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通知並業於同年九 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是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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