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百七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二千六百元,折合新台 幣六萬七千八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 萬七千七百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