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百七十八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二萬二千六百元,折合新台
幣六萬七千八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
萬七千七百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 官 熊祥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