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苗豐盛
送達代收人 陳雅利
法定代理人 陳明森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