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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可東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雙方依照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五條、委任保證契約第十一條合意以原告 之總行所在地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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