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彭鈺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捌佰
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
兩造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授信契約書及借款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