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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6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李惠朗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陸拾萬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2│李惠朗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八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拾萬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3│李惠朗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伍拾萬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4│李惠朗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柒拾萬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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