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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7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七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玖萬柒仟伍佰貳拾│ZP八九三六六二│  │ │ │司       │德分行      │           │肆元     │一       │  │ ├─┼─────────┼─────────┼───────────┼────────┼────────┼──┤ │2│新復興電子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壹拾捌萬陸仟貳佰│AB八四三六0八│  │ │ │公司       │壢分行      │           │柒拾元    │四       │  │ ├─┼─────────┼─────────┼───────────┼────────┼────────┼──┤ │3│運增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九月十日  │壹萬貳仟玖佰壹拾│AY0六九0二七│  │ │ │司        │崁分行      │           │伍元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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