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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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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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民國)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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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瑪麗 │寶島銀行八德分行│90.08.30 │壹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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