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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7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一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民國) │(新台幣)│    │ ├─┼───────┼────────┼─────┼─────┼────┤ │1│陳瑪麗    │寶島銀行八德分行│90.08.30 │壹萬元  │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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