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四號
聲 請 人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田丁吉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發票日 │ 備考 │
│號│ │ │ (新台幣) │ │ │ │
├─┼──────────┼────────┼───────┼─────────┼────┼───┤
│1│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慶豐商業銀行 │八萬四千元 │CF0000000│ 91.2.3 │ │
│ │ 李景祥 │ 桃園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