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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肆拾肆萬肆仟壹佰│YB八0一五一四│  │ │ │敏捷       │行        │           │壹拾肆元    │一       │  │ ├─┼─────────┼─────────┼───────────┼────────┼────────┼──┤ │2│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佰零伍萬捌仟玖│YB八0一五一四│  │ │ │敏捷       │行        │           │佰貳拾叁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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