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榮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官 張明儀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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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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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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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肆拾肆萬肆仟壹佰│YB八0一五一四│ │
│ │敏捷 │行 │ │壹拾肆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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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佰零伍萬捌仟玖│YB八0一五一四│ │
│ │敏捷 │行 │ │佰貳拾叁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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