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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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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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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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將工程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萬叁仟玖佰零捌│0000000 │ │
│ │司劉家福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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