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三號
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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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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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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