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謝鑫忠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