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七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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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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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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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博達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壹萬肆仟壹佰元 │AZC一八七四八│ │
│ │ │行 │ │ │三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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