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七號
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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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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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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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祥膠業有限公司游│桃園縣蘆竹鄉農│九十年十月│壹萬柒仟壹佰柒拾│FA五一0六一八│
│文雄 │會大竹分部 │三十一日 │元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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