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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8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劉 玉 華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九十年十一月十日  │貳萬柒仟玖佰元 │ 0000000 │ │ │ │      │ 埔心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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