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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度催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六號   聲 請 人 廣得利膠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溫煥彬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伍拾柒萬叁仟柒佰│0000000 │  │ │ │司柯長崎     │         │           │陸拾元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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