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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度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杭    住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住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設   法定代理人 彭茂興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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