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
代理人 陳杭 住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住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設
法定代理人 彭茂興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