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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佰肆拾玖萬柒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    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壹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零    肆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萬零肆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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