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東憲
被 告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勝泉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一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