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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憲   被   告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勝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一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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