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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陳張英香即正一商行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杭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彭茂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分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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