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陳張英香即正一商行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杭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彭茂興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分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