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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42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 補正相對人乙○○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經本院民國96 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民國96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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