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45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黃偉葉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
人之正確姓名及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
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民國96年9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
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