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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揚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姓氏誤繕,請以書面更正。另債務人業        已更名,請以書面一併提出其目前姓名以及記事        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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