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揚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姓氏誤繕,請以書面更正。另債務人業
已更名,請以書面一併提出其目前姓名以及記事
未省略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